-
2009-10-19
法律信仰”论质疑 ——兼谈《法律与宗教》 (转) - [论文]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luoke-cd.blogbus.com/logs/48738677.html
法律信仰”论质疑 ——兼谈《法律与宗教》
天津商业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生 刘畅
《法律与宗教》是根据伯尔曼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罗威尔神学讲座所做的一系列讲座所整理出的演讲集。他提出西方现代正经历一场“整体性危机”,并指出这场“整体性危机”的原因在于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分离,因此倡导从法律与宗教的二元论回归到所谓“法律与宗教的再次有机统一”。被大家广为流传的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更是出自于该书。可以说,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一部富于思想性、挑战性和预言性的论说。但是,由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性和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迫切性,许多人将“法律信仰”生搬硬套到中国的本土文化之中,甚至倡导基于中国传统的“礼法”,促成“儒教”与“法律”的结合,进而如西方一样形成法律与宗教的“良性互动”。笔者认为这种“法律信仰”论是非常可笑并且危险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伯尔曼的思想是从西方社会现实出发最后回归到西方社会,以解决法律与宗教二元论所导致的“宗教信仰”和“法律信仰”的丧失。他立足于西方的传统文化,按照“时间”的维度,对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联系及其相互影响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提出“法律与宗教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及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纵观该书,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伯尔曼的命题并非是论证法律规则必然或必然为社会公众所信仰,而是在传统自然法的理论基点上,呼吁重视法律与宗教或传统的内在联系,希望法律的世俗化不致进一步损毁其精神基础,并对宗教和传统的逐步失落给法律带来的正当性危机表现出深刻的忧虑。作者甚至严厉的批判了实证法把“法律变为僵死的教条”的做法。所谓法律信仰,不如说是对“法”的正义性的信仰。 反观当代中国,人们基于对《法律与宗教》的误读,对伯尔曼思想的误解,提炼出“法律信仰”论,甚至理所当然的将其引入当今的中国法治建设,认为这是“法律至上”的体现,是在中国建立起法律神圣性的进路。“法律信仰”论似乎已经从一种似是而非的误解发展成为一种思想体系。 “法”与“法律”的区别显而易见,前者是自然法意义下的正义,后者则抛开正义,着重对其实在性进行考察。东西方对于“法律”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异的,正如梁治平教授在序言中所说的,“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西方人惯常理解的那种,毋宁说,‘它们是法律,反倒简直是压制法律的东西’,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罚的礼。这种道德化的法律与法律化的道德其实应叫做礼法。”在这种特殊的、有别于西方法律宗教传统下的本土文化中,我们所需要的,“不是综合,而是分析,不是克服二元论,而是破除一元论”。建立中国法律的权威性,而不是建立以“信仰”之名的法律迷信,更不能将这种“迷信”带入中国的法治建设。 倡导法律信仰的人往往将法律信仰和法律至上相混淆。法律至上不同于法律信仰,法律至上表现了法的权威,信仰与权威是两个不能相互推演概念(这由信仰与权威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信仰不能作为权威而存在,权威也成不了信仰,法律称之为权威是因为它的强制性,而信仰并不通过强制形式完成。所以,法律不能被信仰是因为法律是权威。中国的法治现状和西方的法治现状存在根本差异,倡导“法律信仰”是将中国法治引入误区并带来危害,它转移了社会价值危机的视线并混淆了信仰与权威的界限,是一个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理念。正如张永和教授所说,将一个在中国根本没有任何可操作性,哪怕就是在西方实际上都不可能存在操作性的理念引入中国并希望在中国得以生根是一时心血来潮的冲动和不理智的表现。 译者梁治平教授在序中说到:“伯尔曼的思想无可指责的,他毕竟不是在谈论中国的问题。”错误的在于“法律信仰”这一命题本身,可以说,它是中国学者对于伯尔曼思想的误解,而将这种误解引入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更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误导。当务之急是破除所谓“法律信仰”论,立足中国国情推进法治建设。 (载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馆报《法府书香》 08年下学期综合第三期 总第56、57、58期 ,2008年12月1日发行)
随机文章:
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转) 2009-10-19陪审制 2009-06-28这里没有不动产——法律移植问题的理论梳理 2009-06-27在法治的十字路口——读苏力《道路通向城市》 2009-06-27以苏力为例:中国法学家该思考什么? 2009-06-27
收藏到:Del.icio.us







